碳費、碳盤查、碳足跡對電源產業發展之影響探究

前言

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管制溫室氣體,主要目的在減緩地球氣候變化與地球溫室效應,「議定書」所管制的溫室氣體包括六種: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化烴、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前三種溫室氣體分於1990年管制基準年,後三種則於1995年為管制基準年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於1992年簽訂之後,由於國際普遍認為各會員國並沒有認真地執行公約所定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因此有了需要制訂一個具國際法約束力議定書的共識,便在1997年12月日本京都召開的COP3中通過了「京都議定書」。

議定書規範附件一名單國家需以個別或共同的方式,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以保證生態系統的平滑適應、食物的安全生產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且必須在2008至2012年間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比1990年平均水準還要再減少5.2%。

京都議定書另有幾個特色,首先它讓各締約方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僅規範附件一國家(已開發國家)第一承諾期(2008-2012)減量責任,例如附件一國家在2008至2012年的減量承諾目標,歐盟是削減8%、美國則是7%,而日本為6%。第二個特色是,藉由它所創的跨國減量三種京都機制,締約國得以自其他國家執行的減量活動中,獲得較多的氣體減量配額,以達到自身承諾的減量承諾目標,最為人所知的就是碳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e)。

「京都議定書」中提出了三項配套措施,可使各締約國除了實施減量政策外,在成本效率的考量下,彈性的搭配此三種機制:

1.共同執行(JI)

為已開發國家間的合作機制。已開發國家之間透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可以轉讓給另一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同時扣減轉讓方「分配數量」配額的相應額度。

2.清潔發展機制(CDM)

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透過這種合作可以獲得更好的技術、資金、投資;而己開發國家則透過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實現的「經核准的減排量」,實現自己國家在議定書中做的承諾。CDM項目是針對那些沒有在「京都議定書」上納入具體減排目標的國家的,指的是發展中國家。

3.排放權交易(ET)

指一已開發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額度,以貿易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並同時扣減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額。

巴黎協定

2015年12月在巴黎舉行的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1)上,各締約方達成了《巴黎協定》。該協定旨在將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不超過2°C,並努力將升幅限制在1.5°C內,並要求已開發國家提供氣候資金,幫助開發中國家減少排放和應對氣候變遷。

該規則書要求各國自2020年起每五年提交一次更新的國家自主貢獻(NDCs),以實現將全球氣溫升幅限制在1.5°C至2°C之間的目標。



資料來源
參與國際組織-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MoneyDJ理財網
參與國際組織-巴黎協定
什麼是巴黎協定?全球氣候協議通過 8 年 控制升溫 1.5 度成效如何?